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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须知

http://www.aweb.com.cn 2006-7-13 15:53:53福建省教育厅

  一、如何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1.录用到党政机关及参照执行公务员条例的群团单位的毕业生,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录用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呈报表》,附推荐表原件,报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2.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收录用的毕业生,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呈报表》,附推荐表原件,经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3.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用及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呈报表》,附推荐表原件,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签章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单位地址在福州的可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办理就业审批后因专业学用不一致等特殊原因,毕业离校三年内可调整就业单位。申请调整就业单位应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就业呈报表》,并由原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章后,按如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1、跨省调整的,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之间调整的,地(市)县属单位调整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的,报省人事厅审批。(注:如现接收单位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可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调整到市地县属单位及市地县属单位之间调整的,均报现接收单位所在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省政府闽政办[1999]74号文件规定,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以下原则落户:落实接收单位的,在接收地有非农业户口直系亲属的,应落在直系亲属户中;接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户;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具备自有产权住所或具有三年以上合法租赁住所的非国有企业单位,可持产权证明或合法租赁住所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集体户);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才中介机构或户主签章同意的,其户粮关系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或亲友处。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粮关系应先迁回家庭所在地;落实接收单位后,户粮关系可从家庭所在地迁入接收地。

   (一)毕业生户口迁出、迁入程序

  1、毕业生户口的迁出

   (1)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毕业时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凭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持“报到证”和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毕业生户口的迁入

   (1)毕业生毕业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凭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省属和国家部委在闽院校的,由省人事厅签发;市属院校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省外院校的,由相应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并经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签后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持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并注明“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应先经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实并注明“待就业”)到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待就业登记后,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家庭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落非农业户口)。

  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注有“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上签注意见后,按第一条第一款第二点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毕业生户口从家庭所在地迁出,系农业户口的,迁入地直接落非农业户口)。

   (二)毕业生因专业学用不一致等特殊原因,毕业离校三年内调整就业单位的,由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并经现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报到证”上签注意见后,持“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报到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三)毕业生应按照户口迁移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对持原“派遣报到证”(包括落实就业单位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通知书”、“待就业证明”等未落户的和户口滞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应于2001年底前按上述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2001年以后毕业的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底之前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3、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由原签发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省人事厅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到证”上注明“原待就业”或“原已就业”就业状况字样,分别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点和第二条规定,在补发“报到证”后一年内办理好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上述情况,逾期需办理的,毕业生应书面说明原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经核实审批后,办理户口准迁、落户手续。

   (四)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国粮调[2001]38号),从2001年5月1日起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粮食迁移手续。

   (五)“报到证”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使用,“就业通知书”、“待就业证明”同时停止使用。持“待就业证明”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到相应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核换“报到证”。

  注:以上所指就业,均以是否办理就业审批及改派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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